说一个很典型的案情:个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,和发包人签施工协议,又把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实际施工。
当合同被判定无效,如何确定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?

这里要明确:不管是承包协议还是转承包协议,虽因违法而无效,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,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,都会被支持。
鉴定机构给出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:开工前预算价更高,而按原承包协议约定标准算的造价更低。
二审法院曾以转承包未约定结算标准为由,采信了更高的预算价,但最高法再审改判了,改为按原承包协议约定标准。
其裁判的要点是: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,必须在原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之内支持,不能超出转包人从发包人处结算所得。
相关条款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 153 条第 1 款: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(本案中借用资质、转包均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,故承包、转包合同均无效)。
《建工解释(一)》第 24 条: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,但工程质量合格,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